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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羿辰诉被告陈继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羿辰,陈继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969-1号原告刘羿辰,男,生于2011年,汉族,住禹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峰,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陈继刚,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羿辰诉被告陈继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豫K-707**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并以其刘东伟所有的豫KM7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弈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K-707**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李东伟所有的豫KM7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