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洪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270号。法定代表人邱镜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的(2008)辽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大连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270号湖畔嘉园6号楼6-4、6-5公建房(面积分别为6-4号163.00平方米、6-5号163.00平方米)进行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大连亿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亦不同意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