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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梁支全、梁竣博等与潘顺柱、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支全,梁某,朱志厚,缪才道,潘顺柱,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梁支全。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支全,系原告梁某父亲。原告:朱志厚。原告:缪才道。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顺柱。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武,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王霄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干英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支全、梁某、朱志厚、缪才道诉被告潘顺柱、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支全、梁某、朱志厚、缪才道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顺柱、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支全、梁某、朱志厚、缪才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支全、梁某、朱志厚、缪才道撤回对被告潘顺柱、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