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被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称其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开具国际信用证20727750元,现该信用证已到期且原告已付款,但被告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兑付该信用证致严重违约,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21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21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