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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惠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琴,张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97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琴。被执行人张坤峰。原告陈惠琴与被告张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张坤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惠琴支付人民币158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张坤峰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陈惠琴,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张坤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惠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4460元,执行费为236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坤峰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坤峰于2012年12月24日与其妻徐琰已离婚,其户口所在地系徐琰父母的房屋所在地,且被执行人张坤峰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坤峰负债较多、在本院已有其他几件被执行案件因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庾勤泉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