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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夺勋诉被告张珊珊、柴天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夺勋,张珊珊,柴天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刘夺勋,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珊珊,女,汉族,生于1982年,住禹州市。被告柴天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支公司。负责人:赵建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夺勋诉被告张珊珊、柴天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件后,由于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夺勋对三被告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