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祁闪与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闪,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祁闪。委托代理人倪善发。被告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铭远。委托代理人陈洁。原告祁闪与被告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茶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玖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闪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善发、被告花果山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铭远、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闪诉称,2013年,原告装修被告租赁的位于花果山前云村厂房,工程总造价13.8万元。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陆续给付了原告工程款6万元,还有7.8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被告花果山茶业公司辩称,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无据可依。我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装修款,不欠原告任何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租赁的花果山前云村厂房进行装修,包工包料,总造价10万元。合同约定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3年6月完工。经结算,工程量为138511.6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给付原告6万元工程款。2014年3月12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花果山茶业公司拖欠祁闪位于花果山前云村厂房改造施工剩余费用7.8万元,经双方协商,花果山茶业公司承诺三个月内还清该欠款。另查明,2014年2月27日、2014年8月8日,被告分别给付原告0.4万元、1万元。该款项作为被告单位备用金由祁闪交给被告实际经营人仲某。2013年6月,连云港市财政局与被告签订《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合同书》一份,项目名称为花果山红茶建设基地,项目所在地位于连云港市花果山南部,项目总投资95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35万元,单位自筹(企业投资)60万元。2014年5月9日,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转款15万元给被告花果山茶业公司。同日,被告将其中的11.5万元转入原告祁闪的帐户,转帐支票存根注明该款项用途为备用金。2014年5月9日、5月13日,祁闪分两次将该款项给付花果山红茶建设基地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王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结算清单、欠条、证人仲某、王某证言、照片、租金收条、水电费收据、现金支票存根、记帐凭证、被告提供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收条、中国银行进帐单、仲某的证明材料、拌和场拨料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厂房进行装修,原告完成了所承包的施工任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经决算,原告施工总工程款为138511.6元,被告已付6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8万元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已经付清工程款,但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系被告委托原告支付他人的工程款,以及原告替被告提取的备用金,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闪工程款7.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花果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 玲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