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宾某明与冯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424)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某明,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宾某明,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一村。被执行人冯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申请执行人宾某明与被执行人冯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冯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424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宾某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宾某明与被执行人冯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