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来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唐小明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异,深圳市飞来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唐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李异,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号*栋*单元202,身份证号4301041970********。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来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丽晶酒店一楼9号。法定代表人唐小明。被执行人唐小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四区御景台*栋309,身份证号5129241966********。申请执行人李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来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唐小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