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英与被告刘建军、谭树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谭某某,男,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