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申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千淇与李柯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柯鲁,徐千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申字第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柯鲁,曾用名李素云,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郭云海、陈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千淇,曾用名徐芸,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再审申请人李柯鲁与被申请人徐千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西福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柯鲁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柯鲁申请再审称,其本人从未给徐千淇写过欠条;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二张欠条均没有落款日期;欠条内容已经明确20万元系二人的合伙债权,并非借款,故请求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福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柯鲁的再审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柯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英贞审判员 哈 联审判员 姜亚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