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朴元厦与方圣龙、朴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元厦,方圣龙,朴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朴元厦,男,朝鲜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方圣龙,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朴永虎,朝鲜族,延边汇茂能源开发公司小合龙电厂工人,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朴元厦与被执行人方圣龙、朴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安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朴元厦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2011年8月起依法对被执行人朴永虎的工资进行了扣留提取,至2014年12月末,共计扣留提取20800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朴元厦,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3600元。因本案需要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朴永虎的工资,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安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朴元厦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