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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亢梓熹与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梓熹,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82号原告亢梓熹,女,200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理人杨玫,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魏世全,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斌,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老海亭。法定代表人殷勤明,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亢梓熹诉被告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亿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梓熹的法定代理人杨玫、委托代理人魏世全、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亿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亢梓熹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购房款342375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商品房一套。被告直至2014年9月9日才为原告办理好房产证,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按约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48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佳亿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342375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住宅一套;被告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房,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初始登记;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被告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产证,原告有权选择退房或不退房;原告选择不退房的,自原告应取得房产证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之日,被告应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原告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同时查明:原告所购房屋产权于2014年9月9日登记。2010年10月31日,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亢梓熹购房款342375元。2011年8月1日,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内容,原告与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青物业)签订了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协议书》。2011年8月1日、8月30日,原告向千青物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及出入证押金等共计141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2.攀房权证东私字第**号房产证;3.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出具的收到原告购房款342375元的收据: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税收缴款书;5.亢梓熹与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书》;6.千青物业收取原告物业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及出入证押金的收据(三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交付了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对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办理,根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被告负有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如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但该前提属免责事由(即被告如能证明逾期办理房产证非因其责任,可以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此的举证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于2011年8月1日与千青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本院认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1年8月1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2年7月31日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但原告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9日,期间历时达770天。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42375×0.0002×770=52725.75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亢梓熹违约金5272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