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燕与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赵燕。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十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志。被告管忠志。被告王晓明。原告赵燕诉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燕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忠志、王晓明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赵燕提供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第××号和第20090966号)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