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娇辉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娇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42号罪犯李娇辉,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了(2009)万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娇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娇辉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娇辉的刑期从2008年4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5月31日、8月31日共获表扬三次,2014年9月30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娇辉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