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苏村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