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良波、施旭明与施旭明、林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8号原告吴某。被告施某。被告林某。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66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