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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良波、施旭明与施旭明、林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8号原告吴某。被告施某。被告林某。被告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林某、舟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66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