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金彩与王盛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彩,王盛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彩,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盛克(曾用名王胜克),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金彩与被执行人王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