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运航运有限公司、李春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运航运有限公司,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79号请求人: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捕渔村13组。法定代表人:孟井泉,经理。被请求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运航运有限公司(“华运868”轮经营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码头街七号。被请求人:李春平,“华运868”轮船舶所有人。请求人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与被请求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运航运有限公司、李春平发生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华运868”轮船舶登记资料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南通市通州区长江船厂的���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华运868”轮船舶登记资料进行提取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