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列庆与赵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列庆,赵曰祥,任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950-1号原告杨列庆,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曰祥,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任光元,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列庆与被告赵曰祥、任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列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列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列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杨列庆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