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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列庆与赵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列庆,赵曰祥,任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950-1号原告杨列庆,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赵曰祥,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任光元,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列庆与被告赵曰祥、任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列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列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列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杨列庆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