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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胡冈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被执行人胡冈瑞(又名胡连海),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2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