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臻与褚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臻,褚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朱臻,职业不详。被告:褚力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臻与被告褚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臻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臻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朱臻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