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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淑元与康连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元,康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元,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被执行人:康连方,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的(2006)永民初字笫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6年11月20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康连方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康连方之妻黄运玉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连方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的存款30000.00元及康连方之妻黄运玉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的存款6607.6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