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827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址同上。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