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利枝,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燊,男,201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麦香,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士乐,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利枝、蒋明燊、张麦香、蒋士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润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