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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徐勇与余庆县公安局、杨昌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杨昌菊,余庆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肖永,局长。原审原告杨昌菊。上诉人徐勇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2014)余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勇表示对一审判决服判,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光勇审 判 员  漆文宏代理审判员  方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欧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