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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诉吴引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吴引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引勤。上诉人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奉贤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来水奉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鸿卿,被上诉人吴引勤、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6月10日上午12时许,吴引勤的孙子所玩的玩具飞机飞到了奉贤区奉城镇城东新村的屋顶,其亲戚王能爬上屋顶去拿玩具飞机,在下来时不慎将水管接口踩脱落,致自来水大量流出,造成城东新村九户居民家里漏水,财产受损。后经城东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吴引勤与该九户居民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3,500元(该款已赔付)。因吴引勤认为水阀长期缺乏维护,造成损失扩大,故奉城镇政府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自来水奉贤公司作为供水单位均有责任,遂涉讼。吴引勤要求判令:1、奉城镇政府和自来水奉贤公司支付其8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奉城镇政府和自来水奉贤公司承担。原审另查明,吴引勤对案外人王能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自愿不予追究,同意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王能作为非专业人员爬上顶楼通道,并将水管踩脱落,自来水大量漏出,系造成本次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大部分的责任。因吴引勤确认王能应承担的责任其不予追究,并由其自行负担,故该责任应由吴引勤承担。关于吴引勤请求自来水奉贤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故分户计量表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应由供水专业单位即自来水奉贤公司承担。自来水奉贤公司以其提供的专报文件证明: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移交完成前,住宅楼内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含水泵、蓄水池)的维修养护责任仍由业主承担,具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户计量表及进入住宅小区至住宅楼外墙间的供水管线、设施设备(水泵、蓄水池除外)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自来水奉贤公司据此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奉城镇城东新村未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移交,故系争水阀的维修掩护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该份专报文件的法律效力姑且不论,其内容已明确表明在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移交完成前,业主承担的系住宅楼内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含水泵、蓄水池)的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企业承担的系分户计量表及进入住宅小区至住宅楼外墙间的供水管线、设施设备(水泵、蓄水池除外)的维修养护责任,而本案所涉及的楼道水阀及大楼总阀均在住宅楼之外,应由供水企业即自来水奉贤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故自来水奉贤公司称该楼道水阀及大楼总阀不应由其维修养护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吴引勤所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原审法院实地查看,本案系争的楼道水阀及大楼总阀确因年久失修,无法关闭,系造成本次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故自来水奉贤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吴引勤请求奉城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吴引勤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奉城镇政府系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且吴引勤亦无证据证明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认自来水奉贤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至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吴引勤在奉城镇城东村调解委员会的实地调查与主持调解下,根据九户受损居民的实际损失,赔偿了83,500元,符合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自来水奉贤公司应赔偿吴引勤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83,500元的20%计16,7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引勤人民币16,700元。二、驳回吴引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8元,由吴引勤负担1,510元,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负担378元。原审判决后,自来水奉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事故发生后其并未及时收到报修通知,一小时后其员工将水阀关闭已履行了职务行为,故并未违背其在报纸上作出的报修内两小时到场的承诺,其服务到位,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要求落实二次供水改造移交的相关问题,只有在改造移交完成后,其才承担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改造前的养护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奉城区中心城区迄今仍未进行改造,故相应责任不应由其承担;3、原审遗漏了建筑商这一责任主体,因建筑商在建房时应考虑顶楼的防漏排水问题,而事发房屋的设计存在问题,故建筑商应被追加为责任主体;4、小区是有物业公司的,只是未经过工商登记,而由奉城镇政府进行托管。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引勤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吴引勤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奉城镇政府辩称,上诉人认为小区物业由其托管没有依据,无论完成二次供水改造与否,水管都会铺设到居民楼下并安装好阀门,上诉人认为改造完成前楼房内部的设施不属其管理范围,但涉案水阀都是楼外的,上诉人应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楼内外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均由供水公司承担。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水阀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否由自来水奉贤公司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故涉案楼房前窨井盖下的该楼道水阀开关和该幢楼房西南面窨井盖下的水阀总开关均属自来水奉贤公司的管理范围。现自来水奉贤公司认为涉案小区未经过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移交,故涉案水阀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不应由其承担。然根据其于原审时提供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专报文件所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移交完成前分户计量表及进入住宅小区至住宅楼外墙间的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可知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完成与否,并不会导致住宅楼外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故上诉人该项辩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事发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物业由奉城镇政府托管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认为应当将涉案房屋建筑商追加为责任主体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照片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设计存在问题,故其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本起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案外人王能的过错,而涉案二阀门年久失修、无法顺利闭合,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故自来水奉贤公司亦存在过错,其不作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酌定由其承担20%的责任,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元,由上诉人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