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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建永与高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永,高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刘建永。被告高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永诉被告高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