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胡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尚某,居民。��告徐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