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磊与梁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梁超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梁超峰,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梁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