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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磊与梁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梁超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梁超峰,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梁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