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增亮、王振星与王振星、李秀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亮,王振星,李秀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高增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星。被告李秀妍,系王振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亮与被告王振星、李秀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增亮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