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伪造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辩护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岗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0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挂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开发XX农场和谐二区工程。期间,卢某某擅自伪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四枚印章,并先后在商品房预定合同及“委托授权书”、“借据”、“承诺书”上加盖。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青冈县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证人周某某、由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卢某某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印章罪的罪名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告人有授权委托书,委托后在开发建设、报建、办理各项手续过程中,使用XX房地产公司的印章,是授权行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挂靠XX房地产公司,在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开发和谐二区工程。期间,卢某某擅自伪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四枚印章,并分别在商品房预定合同及“委托授权书”、“借据”、“承诺书”上加盖了以上四枚印章。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青冈县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于1965年10月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系空挂户,现实表现不详。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青冈县抓获。4.工作证明,证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军川公安分局没有向宝泉岭治安中队申报“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未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许可制作,也未备案。5.借据,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给刘某某写的借据上加盖了伪造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印章。6.商品房预售合同,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在给王甲某、于某某等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定合同中加盖了其伪造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7.证人王乙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其与被告人卢某某一同来到鹤岗市四道街的一个刻章店,以从周某某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为模本,私自刻制了四枚印章,分别是“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专用”、“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用”。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对卢某某授权制作与该公司有关的公司印章,对于卢某某伪造的四枚印章并不知情。9.证人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9月15日,其从被告人卢某某手中接手军川农场和谐二区开发工程,卢某某交接了四枚印章,之后其将这四枚印章烧毁。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借款给卢某某,卢某某在借据及承诺书上加盖“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都是卢某某亲自持章现场加盖的。1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的一天,其拿着XX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书来到鹤岗市新街基四道街一个刻章店,比照授权委托书上的印影伪造了四枚公司印章,分别是“黑龙江省宝泉岭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同时证实伪造的四枚印章,没有取得周某某的许可,是其为了使用方便擅自伪造的。12.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授权委托书”、“借据”、“承诺书”上盖印的“黑龙江省宝泉岭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卢某某没有伪造公司印章,被告人有授权委托书,委托后在开发建设、报建、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使用XX房地产公司的印章,是授权行为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经查,被告人卢某某虽然具有XX房地产公司的授权,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授权其刻印该公司印章,被告人卢某某用伪造的印章办理开发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房屋预售款,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故对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爽审 判 员 徐 巍代理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