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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西军与孙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军,孙延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第183号原告:李西军。被告:孙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军与被告孙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军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军撤回对被告孙延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