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莫灼斌与黎月青,黄卫潘,黎树德,黎彩妍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灼斌,黎月青,黄卫潘,黎树德,黎彩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莫灼斌。委托代理人:莫灿标,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月青。被执行人:黄卫潘。被执行人:黎树德,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解元坊三巷**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被执行人:黎彩妍。申请执行人莫灼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59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黎月青、黄卫潘、黎树德、黎彩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黎月青、黄卫潘、黎树德、黎彩妍住址均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591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