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诉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仓娃与刘玉红、蒙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仓娃,刘玉红,蒙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诉保字2号申请人刘仓娃,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刘玉红,女,汉族,年龄39岁。被申请人蒙振锋,男,汉族,现年40岁。2009年始,二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几次借款共计50万元,并用位于庄浪县水洛镇西苑建材市四院内94.2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商住房(三层)作为还款抵押。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蒙振锋重立借据,口头与申请人约定半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否则,便以出让抵押房子,变价相抵还清借款本息或加倍计息。还款期逾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二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2015年2月9日,申请人刘仓娃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柳玉红在庄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另案执行款25000元,并书面愿以价值30万元的甘LJ66**“索兰托”牌小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仓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仓娃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