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曾玉凤与韦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凤,韦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凤。被执行人韦婉玲(曾用名韦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婉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韦婉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账号43×××78内的银行存款5266元划拨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