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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于祥国与于汛、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祥国,于汛,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于祥国,男。被执行人:于汛,男,居民,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祥国与于汛、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五莲县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正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祥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