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40号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宏奎。委托代理人:孟智君,()。委托代理人:姜博,()。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依静。委托代理人:张宏。委托代理人:闫伟强。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勤公司)与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智君、姜博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闫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勤公司起诉称:2014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服务费按月结算,原告每月6日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给被告,被告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月的物业服务费,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须向原告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逾期二十天支付服务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赔偿金。服务费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物业服务费65000元;2、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特勤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明原件及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5000元及应偿付违约金25000元。被告亿联公司答辩称: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5000元没有异议。原告诉请违约金25000元偏高,应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5倍计算违约金,计算到起诉之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特勤公司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被告亿联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本身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特勤公司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2,被告亿联公司对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50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违约金25000元偏高,本院经审查后对该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特勤公司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物业服务行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对其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理应及时清偿,本院经审查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物业服务费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请求偏高,本院据实酌情判定。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以人民币3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嘉兴特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俞洁琼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