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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阳曙文与曾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曙文,曾正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936号原告阳曙文,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正波,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曙文诉被告曾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曙文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曙文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阳曙文负担。审 判 员  张罗文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