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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4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宜春路,组织机构代码20345176-8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亨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明。委托代理人张军,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该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为该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为由,认为该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4年5月18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构件加工合同》1份,约定由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加工T型板并负责吊装。在该《构件加工合同》中,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2015年1月2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违约损失等责任。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构件加工合同》中的加工承揽行为履行义务人系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前述《构件加工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合同的履行地应为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违约损失等责任,该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现该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06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对(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06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