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山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村民。被执行人屈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村民。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婚生女山某甲抚养费20000元,承担执行费1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0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计应付款项2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余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屈某某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