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铁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是桥西区。被执行人吕铁军,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吕铁军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每月230.936元交纳物业费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偿付违约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已正式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铁军银行存款2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