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巧玲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巧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96号罪犯李巧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了(2010)并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巧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巧玲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努力钻研服装熨烫技术,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排名靠前,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巧玲的刑期从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巧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巧玲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