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秋萍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萍,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秋萍。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官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立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喆,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秋萍诉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萍、被告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萍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3万元,上述房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龙西路76-1号,建筑面积145.4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有(2011)第0486371号。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至今尚未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玻璃公司辩称,涉诉房产系由原所有权人常州市九龙玻璃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炳其所有。2000年11月21日,朱炳其及公司欠玻璃公司借款。后玻璃公司诉至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洛经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炳其及公司偿还借款3157422.39元,后玻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涉诉房产被执行至玻璃公司名下。2002年8月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2004年7月1日玻璃公司和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玻璃公司认可上述契约的真实性,但当时讼争房产尚未做土地产权分割致不能过户,并非被告的原因。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日,王秋萍与玻璃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该契约载明:出卖人(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乙方):王秋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契约,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有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一)房地产位于常州市青龙街道常青村委常焦路边。建筑面积145.44平方米……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万元……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价款一次性支付与甲方,购房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交付购房款后,甲方应协助办理房产交易有关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完交易手续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瑛(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身份证号:4103……7253,委托的代理人:陈广山,乙方:王秋萍,身份证号××,2004年7月1日(加盖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2004年7月12日,王秋萍向玻璃公司交付购房款13万元,玻璃公司为王秋萍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已经收到王秋萍交付的购房款13万元。后上述房屋一直未能过户。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涉诉房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76-1号,建筑面积145.44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90000905,产权为玻璃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有(2011)第0486371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收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契约履行。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将涉诉房产交付原告。按照约定,被告尚应协助原告完成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即协助原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因买卖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秋萍将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76-1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秋萍名下。相关费用由原告王秋萍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