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金汉东与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丽,金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丽,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亳州市谯城区(系李朴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汉东,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曾丽因与被上诉人金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曾丽负担。审 判 长  苏维丽审 判 员  刘许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