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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国惠与余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惠;余朝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张国惠,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余朝万,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住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惠诉被告余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炎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唐敞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才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