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国惠与余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惠;余朝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张国惠,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余朝万,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住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惠诉被告余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炎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唐敞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才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