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彭继平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4号罪犯彭继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北省监利县人。1993年1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9月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株县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罪犯彭继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06年8月26日投入赤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提回再审,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株石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彭继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0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继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