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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保中申请执行裴占国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马执字第18号被拘留人裴占国,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在执行李保中申请执行张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裴占国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裴占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