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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瑞荣与罗兴党转移债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荣,罗兴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孙瑞荣,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罗兴党,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孙瑞荣申请执行罗兴党转移债务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履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此案不需本院再做任何执行工作,申请人申请撤销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