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